第一部分:尹一宸劳动纠纷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 (2016)粤民申4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珠江东路30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一宸,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四号路1号枫丹雅筑C座25AD。 再审申请人因为与被申请人尹一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30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 (一)我方和尹一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有如下证据:1. 尹一宸同时在三家以上的单位提供劳务服务;2. 尹一宸先与其他单位合作,同时再通过第三方机构与我方间接劳务合作;3. 我方从未直接向尹一宸发出工作指令,或者直接接受其劳务成果;4. 尹一宸从未在我单位出入和工作;5. 尹一宸伪造证据试图证明劳动关系; 6. 一、二审任务“支付金额相对固定”进而认定劳动关系,是孤立看待问题。 (二)一、二审将在先合作(未间断)的劳务报酬强加于我方,是错误的认定和歪曲事实。1. 以“XXX”名义支付劳务报酬,是代表XX技术公司支付的,而非我方;2. 尹一宸提交的银行流水中,我方只是每月支付了1550元,不是6000元;3. 一、二审将在先的其他单位支付给尹一宸的劳务报酬,认为是我方的,是歪曲事实;4. 我方......所有收支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从未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收支结算。 (三)一、二审法院对我方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和认定,是对我方的不公平对待。 (四)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四个主要证据是错误的。 综上,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我们将陆续公布所有的诉讼状和证据的原始材料,让社会公众予以公平评判
第二部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材料中: 尹一宸伪造了包括 “入职申请表” 等证据,最后以 “不签劳动合同” 为由提起劳动诉讼。虽然该机构多次向法院提出这是伪造证据,并且提供了大量的关于尹一宸同时在至少三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公司任职的证明,非常荒唐的是,广州市各级人民法院居然完全不予理会,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保护所谓的 “伪弱势群体”,如此判案,法院如何让善良人感觉到公平性和公正性?尹一宸伪造证据起诉居然赢了。
再审申请人愿意公开尹一宸提供的所谓 “入职申请表” 等系列证据,让社会公众去辨别该证据是否伪造。 要说广州市人民法院判案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只有去问孟姜女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