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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咨询师协会章程(2)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必须是协会理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政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按照民主原则选举产生,秘书长为聘任制(秘书长担任法人则采用选举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或者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出席重要的商务活动或国际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用;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对外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协会运营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每届会费标准:
1. 个人普通会员(专业会员):5800元
2. 个人理事会员:8600元
3. 个人副理事长(副会长)会员:15000元
4. 单位会员年会费:20000元
(一)、个人会员有义务缴纳年会费,个人会员自愿缴纳年会费超过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二)、单位会员的会员费分为入会费和年会费,统称会员费。入会费20000元起不设上限,由单位视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自愿缴纳会费金额;年会费按照标准缴纳,单位会员自愿缴纳年会费超过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
(三)、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1、经费可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务或活动费用
2、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3、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管理软件系统开发、宣传推广运营费用等支出
4、协会开展培训购买的书籍和聘请培训老师的相关费用,以及购买订阅的报刊杂志
5、其它合法支出
6、单项合同金额超过五十万元的需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单项合同超过一百万元的重大财务收支情况由秘书处通过协会官网的公开方式,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告,视为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建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2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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